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怪屋之争的“楼层迷局”:购房纠纷与漫长维权官司难解心头愁_何林利_原告_公司

发布日期:2025-07-06 22:26    点击次数:104

入住怪屋,心头窝火投诉难

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10村村民何基富有个能干的女儿何林利,在城里做生意发了财,就决定在城里买套住房。1998年1月17日,何林利与南充市凡宏经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凡宏公司)签订了一份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合同约定,何林利购买凡宏公司在建的“凡宏公司综合楼”第4层楼房一套,面积82.97平方米。当时房子正在修建,但何林利在签订合同后即一次性交清了全部购房款52000元。1998年10月,房屋竣工交付购房户,何林利当即装修了房屋,并把乡下的父母接进城里,住进了新房。

1999年10月,凡宏公司通知各购房户去办理产权,与何林利同一层楼的邻居率先把产权证办了回来,何林利发现,这个邻居所办产权证上标明的是五楼。

何林利感到不对。她和邻居是同一个楼层,买房时签订的合同是四楼,产权证上怎么会变成了五楼呢。何林利当即质问凡宏公司,公司负责人称,何林利住的就是四楼,并不是五楼。何林利则认为,自己购买的是四楼,但现在实际入住的是五楼。双方为这楼层的“高矮”争执不下,就到消协“评理”,消协实地调查,弄清了这个“怪屋”的真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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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来,“凡宏公司综合楼”所处地形特殊,修建在前低后高的斜坡上,楼房前边是一条大街,楼房后边则是山坡,该楼底层后壁为山体,上楼的楼梯建在房屋后边,需通过旁边一段上坡梯步上了坡才能进入该楼。因此,如果从楼后上楼,何林利入住的楼层则在四楼;但是,如从前边临街门面屋上楼,则何林利所入住的楼层即是五楼。

事实上,房屋建筑设计、产权管理机关均认定“凡宏公司综合楼”总楼层为七楼,何林利所住房屋即是五楼。

何林利认为,自己所购房屋是四楼,而今却入住的五楼,凡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第四楼的房屋,应承担违约责任,交付违约金。于是,何林利即于2000年3月15日、8月7日、2001年7月19日,先后三次到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,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

在这期间,何林利还了解到,凡宏公司将本应属于她的4楼以高出当初签订合同价格2万多元的价格买出,凡宏公司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,由此激起何林利极大的愤慨。在消协一次又一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,便于2002年1月4日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凡宏公司:1、按定金罚则,双倍赔偿房款10.4万元:2、赔偿原告装修费2万元;3、被告将原告所购房屋转买他人所获的2万元应予退给原告;4|赔偿原告未将房屋出租的出租金1.2万元;5、赔偿原告多年来的误工损失1.5万元;7、被告因欺诈行为赔偿原告5.2万元;8、退还本金5.2万元;9、赔偿原告因讼争产生的杂支费、代理费0.7万元;10、被告承担诉讼费。前述各项,被告应赔偿原告30.7万元。

是高是矮法院定,烦人怪屋真恼人

南充市顺庆区受理案件后,凡宏公司则提起了反诉。凡宏公司诉称,我们所售房屋是按6楼一底出售的,楼层是以进户楼梯算起,原告的住房楼层正是合同约定的四楼。房管局办理产权按7楼计算,与我们的楼层算法不一致,1998年10月底房屋竣工交付给原告时,原告并无异议并搞了装修。况且买我这栋楼的所有住户除原告这一家外,其余全都认可了我们的算法。所以,我们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道理,请求法院予以驳回。同时凡宏公司反诉称,何林利所购房超面积应补款1921.50元,另要求原告支付天然气、水电增容、有线电视费用5520元及2001年2月起未交的天然气、水、电、清洁费。

2003年1月23日,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与凡宏公司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合法有效。由于“凡宏公司综合楼”所处地形特殊,从正街看是7楼,后面步行街看是6楼。原、被告对楼层认识不一,产生误解,该误解是被告的行为所致,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给原告第四楼房屋,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。同时,被告将四楼售给他人多获得了利益,该利益应由被告向原告给付。原、被告之间因楼层发生争议,原告到消协和法院投诉造成时间、精力耗费和劳动收入减少,对此,被告应给原告适当赔偿。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,原告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一年多时间,当时实际是对此房屋为4楼的认可,事后提出退房、并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、赔偿装修费、房屋可能出租的租金、退还本金等费用,于事实、情理法律都不符,本院不予支持。法院判决:凡宏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、原告所住五楼而造成的楼层价差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15202元。驳回原告其他诉求。

法院同时判决:原告向凡宏公司补交购房款1921.50元,支付代收的天然气、水电增容、有线电视费用5520元。2002年2月1日起原告未交的水电气及清洁费用,按实际用量支付。

何林利不服一审判决,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南充中院于2003年7月14日开庭审理后认为,原审判决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程序合法,判决维持一审判决(仅在原告应补交的购房款上稍作变动),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终审判决后,原告仍然不服,提起了申诉。原告认为,一、二审法院不讲事实根据,不按建筑设计和房屋产权部门认定的房屋楼层判案,而在楼层的“认识”问题上做文章,把明明是五楼的房屋“认识”成了四楼,既然是这样,你一、二审法院何不就断定我何林利住的就是四楼,为什么又要被告赔偿我的损夫,支付我的违约金。既然认可了被告违约,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,干嘛不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我的全部诉求呢。如今这样的判决,使我所住的楼层成了“怪屋”,法院和凡宏公司“认识”为四楼,可我却实实在在“认识”这是五楼,而且两级法院的判决也表明了凡宏公司违约,而今作出这种“不类不伦”的判决,真叫人搞不懂是咋回事,让人一提起就恼火。正是因为心里恼火,忙于做生意的何林利就委托没事做的父亲何基富申诉上访。

何基富申诉上访了一年多,几乎都是吃“闭门羹”,基本上没人理睬他。2004年8月27日,上访无门的何基富经人指点打了个市长热线,市长热线办公室的同志叫他去,询问了基本情况,然后给了他个字条,叫他去找市建设局房地产业科某科长。

何基富拿着字条来到房地产业科,办公室的几个人对何基富却不予理睬。何基富就给市长热线办公室打电话反映,热线办公室电话叫房地产业科接待,但那些人却说科里没人。何基富见这些人明明在聊天却偏说“科里没人”,气愤的何基富说“没人你们挂个门牌干啥”,跳起脚就把门牌拽了下来。这一下房产科的人恼了,赶紧给公安机关打电话,民警迅速赶来,问了情况,叫何基富承认错误道个歉。何基富说,要道歉只能向市长道歉,因为是市长热线办公室叫他到这里来的,“惹了事”当然只能给市长道歉。何基富拿起门牌就要去找市长,那些人慌忙劝住了他,怕他“打搅”了市长的工作。

如今何林利、何基富还在为官司烦恼。记者公诸这桩本不复杂的案件,其用意在于,作为开发商的凡宏公司,如果当初在合同中注明从前边上楼和从后边上楼的楼层概念,显然就没有这后来的纠纷了;当然作为购房者即本文的原告来说,如果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就对房屋的楼层提出异议,开发商也许就会满足合同所约定的也是购房者所要求的楼层,当时也就把问题解决了。而本文的原告,却在接受了现在的楼层房作了装修并使用了一年多了,才来提出异议,法院当然要判决其是对现在楼层的认可。所以有法律人士认为,两级法院目前的判决基本上还是照顾了原告的“情绪”,经济上也对原告给予了一定“照顾”,原告即使有再多的不服,也于事无补。

如今,房屋买卖纠纷层出不穷,这个案子能给人们某些方面警策就是本文的意义所在了。

文/ 杜先福

发布于:北京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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